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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赌博?开设赌场罪可判处缓刑!
作者:钟如超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13日

2014年7月份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巩某、徐某结伙,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制作“嘉年华”等投注游戏赌博网站从中牟利。二人利用注册的支付宝、财付通账号作为网站充值账户,玩家以人民币充值获取游戏金币。为管理经营网站,被告人巩某、徐某建立QQ群号为:“37××38”的嘉年华官方群,二人分别为群主、客服,并招揽网站代理近二十人,从事赌博游戏推广、销售及回收金币业务。该群成员达到1989人,遍布全国,网站经营利润由二人分赃,该网站的经营期间非法牟利约250余万元。
在本案中,巩某等人其主要作用,负责出资找人建立赌博网站,并负责网站运营,为徐某等人分工。徐某等人负责建立聊天群,并将网友拉入聊天群,拉拢网友到赌博网站下注赌博。且参与时间短,拉入人数少,下注数额少。
根据法律规定,巩某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巩某等人系主犯,徐某系从犯,且徐某等人涉案数额小。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同一案件中,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不同处罚。对于主犯、屡犯可酌情从重,对从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参照本地区量刑惯例。经查,临沂地区开设赌场犯罪生效判决19份。(1)对于一般情节,除因涉及累犯、枪支、毒品等其他犯罪被判处实刑,其他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对于2起情节严重案,一案两人均判三缓四、并处罚金,另案一人判二缓三、并处罚金。
酌情适用缓刑,或认定从犯减轻至三年以内。(1)根据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性,对从犯、偶犯适用缓刑。对主犯、屡犯延长考验期或判处实刑。(2)对于从犯,可依法定情节减轻至三年以内。
最终徐某法院被判处缓刑并生效。

附:生效判决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鲁1302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某,无业,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卫国、李继财,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个体工商户。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博文、吴健民,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甲,农民工。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可现、杨松,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欣、钟如超,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丙,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守峰,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丁,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汲某,无业。2015年4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龙,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徐某、王某甲、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及其辩护人徐卫国、李继财,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陈延超,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博文、吴健民,被告人于某甲及其辩护人付可现、杨松,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乙及其辩护人李欣、钟如超,被告人徐某丙及其辩护人姜守峰,被告人徐某丁,被告人汲某及其辩护人韩龙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份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巩某、徐某结伙,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制作“嘉年华”投注游戏赌博网站从中牟利。二人利用注册的支付宝、财付通账号作为网站充值账户,玩家以人民币充值获取游戏金币。为管理经营网站,被告人巩某、徐某建立QQ群号为:“37××38”的嘉年华官方群,二人分别为群主、客服,并招揽网站代理近二十人,从事赌博游戏推广、销售及回收金币业务。该群成员达到1989人,遍布全国,网站经营利润由二人分赃,该网站的经营期间非法牟利约250余万元。
2、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巩某、徐某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人结伙,协商投资开设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制作的“金牛28”投注游戏赌博网站,为管理经营网站,利用被告人徐某丙的QQ建金牛28官方群为:“33××90”吸引会员,该群成员达到751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人负责对网站群及网站后台的具体管理、服务;被告人巩某、徐某负责对网站的总体管理控制及经营利润的管理和收取,其中被告人巩某、徐某各占网站的百分之三十的股份,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各占网站股份的百分之十的股份。根据网站后台财务统计信息,该网站经营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销售与回收交易总额64.8848万元,网站非法牟利约20532.22元。
3、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巩某还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制作开办传说28赌博投注游戏网站,交由吴某龙、刘某(均在逃)负责管理,从中牟利。
4、2014年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汲某先后为嘉年华、金牛28两个网站做代理,昵称为“玉林代理”,利用支付宝为参与赌博的会员进行充值金币及回收的业务,按照充值、回收交易额的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分别收取服务费用,被告人汲某共计从中非法牟利约1.5万元。根据金牛28网站后台财务统计信息,该网站经营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汲某参与销售与回收交易总额50.8868万元。
5、2014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在其经营的安徽卓信工作室为他人经营制作网站等业务,并雇佣于某乙及“强强”作学徒。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为被告人巩某等人先后制作嘉年华网站、金牛28网站,传说28网站三个赌博网站,并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维护及功能改进,从中牟利约9.3万元平分。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巩某的鲁Q×××××白色轿车(巩某用违法所得中的8万元偿还了该车贷款),徐某的鲁Q×××××白色轿车(系徐某用赃款购买),王某甲驾驶的皖H×××××白色轿车;还追缴赃款共计220.1903万元:巩某2007920元、徐某69800元、徐某丁2462元、徐某丙12848元、徐某甲2023元、徐某乙50元、汲某400元、王某甲16400元、于某甲900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嘉年华网站页面截图、嘉年华QQ群成员聊天记录及与网站代理聊天记录截图、嘉年华QQ群成员相关信息、刘某乙在嘉年华网站关联的QQ群号码及代理天下无垠的QQ号的手机照片、刘某乙支付宝与代理天下无垠在网站上的充值交易记录、嘉年华网站财务信息截图。
证实:嘉年华网站是投注游戏赌博网站,网站招揽网站代理近二十人,利用注册的支付宝、财付通账号作为网站充值账户,玩家以人民币充值获取游戏金币,并建立QQ群号为:“37××38”的嘉年华官方群,从事赌博游戏推广、销售及回收金币业务,该群成员达到1989人,遍布全国。
嘉年华网站后台财务数据除2015年3月份外均已被清零,仅获取2015年3月财务记录载明:该网站销售总额1182688元,回收总额968890元、代理利润35480.64元、网站利润178317.36元。
2、金牛28网站页面截图、其客服、代理官方群的截图、金牛网财务信息统计截图及后台管理信息截图、玉林代理管理界面截图及交易记录、金牛28网QQ群成员相关信息:
证实:金牛28是投注游戏赌博网站,其QQ官方群为:33××90,该群成员达到751人,该网站经营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销售与回收交易总额64.8848万元,网站非法牟利约20532.22元;“玉林代理”等人为金牛28网作代理,为参与赌博会员充值金币及回收。以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金牛28网财务统计信息为基础,玉林代理参与的销售与回收交易总额约50.8868万元。
3、涉案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员及巩某等涉案人员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含电子光盘一张)、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统计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清单各一宗:
证实:巩某在涉赌网站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文某、巩某、吴某与对手账号网站代理的支付宝账号周某、胡某源、付某梅、豆某龙等人发生的交易累计收入488.3868.94万元,支出239.4759万元。
巩某在涉赌网站所使用的位数为49的工商银行卡自2014年12月15日开户至2015年3月31日交易记录统计,按照对手账号包含巩某、吴某、文某第三方支付企业账号交易及上述三人及龙某毛、胡某源开户银行卡转账转入,并累加两笔柜面卡存交易共计36万元,共收入293.0274万元。其中20万元转存入巩某尾数为98的中信银行账户(已扣押),另有多笔大额支出去向不明,剩余122.9600元(已扣押)。
尾数为69的文某的工商银行卡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交易记录统计,按对手账号包含文某第三方支付账号交易及代理使用的胡某源卡号转账转入,共计收入162万元,大额支出去向不明,其绑定支付宝30.4600万元(已扣押)
尾数为14的刘某甲工商银行卡自2015年2月1日至2日交易记录收入统计,按对手账号含余额宝提现交易及代理使用的胡某源、陈某宇账号转账转入,共计收入35万元,已被提现去向不明。
尾数为81的巩某工商银行卡中转两个账户后转存入尾数为10的吴某工商银行卡中20万元(已扣押)
统计王某甲支付宝账户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与对手账号含巩某、吴某等七名涉案人员账户的交易记录,共计收入93211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证实:刘某甲帮巩某用其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过帐,是巩某于2014年12月份用他自己的和文某的支付宝向刘某甲支付宝转账34万元,转账当天就把钱提现给了巩某。
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证实:卓信科技的老板是王某甲,王某甲和于某甲做程序,由王某甲联系业务,承认金牛28、传说的网站图片都是他制作的,网站是王某甲和于某甲制作的。
3、证人吴某的证言:
证实:吴某与巩某是未婚夫妻关系。巩某与徐某一起开网站,巩某在正月里分给徐某20多万现金,吴某名下支付宝及尾数81的工商银行卡是由巩某自己在使用。巩某用赃款在工商银行办了110万元的理财,定亲时给了吴某20万元。
4、证人史某的证言:
证实:史某是徐某的同居女友。徐某经常上嘉年华网,2014年年底徐某买了一辆二手白色宝马轿车,车号是鲁Q×××××,家里被扣押的银行卡中大概有十几万,是其挣钱后分几次存入的。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实:金牛28网站情况及汲某的代理情况。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证实:以赌博网站玩家的身份证实网站赌博流程及情况。
7、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实:陈某是广东群英网络科技公司售前客服。群英公司是网络服务器出租提供商。陈某在QQ上对巩某的昵称是“大表哥”,巩某先后从该公司租了三台服务器。巩某租用服务器时使用的名字是刘某强,付款时一般使用支付宝转账至该公司财务李某的支付宝账户。2015年4月1日,通过“小二”预警,陈某联系到卓信科技得知临沂网站出事需要关闭服务器,卓信科技通过陈某联系了该公司售后技术人员重装系统。
8、证人周某的证言:
证实:鲁Q×××××二手宝马车是徐某于2014年年底全款购买并挂在其姨夫周某名下。
9、证人文某的证言:
证实:文某是徐某同学,徐某让文某办理了一个工商银行卡给他使用,后来巩某又拉着文某去银行开通手机银行业务。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巩某供述:
证实:巩某一共开设三个赌博网站:
一个是嘉年华赌博网:2014年8月14日经徐某提议其与巩某各投资一万元左右合伙开设嘉年华赌博网站,巩某从网络平台上找到安徽的卓信科技公司做了网站,开始用的服务器是江西的一家公司,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那个服务器防御较差,就又选择租用了广东群英公司的服务器。该网站发行网络虚拟金币,招收网站代理大约15人左右,为了拉动人气及玩家交流,巩某还建立了一个嘉年华官方交流群的QQ群,群成员近2000人左右,活跃的有600人,网站代理是群管理员。玩家在网站注册后,通过网站代理将人民币兑换成网络虚拟金币,以押注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巩某主要负责网站后台操作和维护,与代理联系,通过支付宝打款方式买卖金币;徐某主要每天从网站后台看玩家输赢情况,然后通过QQ语音通报给巩某,好统计网站一天营利情况。该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只有巩某和徐某知道。开始巩某与徐某约定嘉年华网站利润五五分成,但巩某因管理后台工作的付出时间比徐某多,因此实际上分的要比徐某多,巩某自己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又用注册信息为文某的支付宝分多次转给徐某不到10万元,分三、四次给徐某现金40万元左右,另外还有支付宝账户里的30万元尚未分赃,徐某总共应分大约70万元左右。
一个是金牛28赌博网:因看到赌博网站赚钱,故2014年11月份,徐某的亲戚徐某乙、徐某丙及徐某甲、徐某丁与巩某、徐某合伙开设了金牛28赌博网站,该网站的赌博玩法与嘉年华网基本一样。约定巩某、徐某各占三股,其余四人各占一股,巩某和徐某共同出资大约1万元左右用于网站制作费,巩某负责联系卓信公司及广东群英公司制作网站及租用服务器,其余四人说是各出了1万元。前期因对网站的操作和运营不懂,都是巩某负责操作,后来主要是其余四人参加管理,因为该网站玩的人一直不多巩某就不经常管了,也一分钱都没拿到。
一个是传说28赌博网:2014年12月份,巩某拉着其小舅子吴某龙及同学刘某开设了传说28赌博网站,巩某投资1.5万元左右,其余二人未投钱,该网站玩法与前述一致,有三个网站代理,同样找的卓信公司制作网站,平时由吴某龙、刘某管理网站,巩某只负责技术方面的问题。该网站营利1万多元,巩某分给吴某龙4000元,其本人及刘某各拿3000多元。
前两个网站登录远程桌面服务器登录不上去很有可能是刘某通知了卓信公司技术员把网站关了。
汲某是徐某的朋友,先是在嘉年华做了大约20天代理,后来又到金牛28做了代理,两个网站他都是叫玉林代理。网站代理是通过支付宝付款方式在网站与玩家之间进行金币买卖及回收来营利。对于参与赌博的临沂籍玩家巩某只知道一个叫刘某甲的。
巩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安徽的一个叫卓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由其在2014年8月、11月、12月制作了嘉年华、金牛28、传说28三个赌博网站,网络制作和后期维护费用总共大约花了5万元左右,网络运营一段时间后,巩某发现网站上还有好多诸如整点派送红包等特色功能都没有开通,便想找卓信公司的人改良一下再顺便看看还有没有好的功能再添加到网络上,于是在2015年1月份左右与徐某一起开车到安徽卓信公司见到了王某甲和一个姓于的。
三个赌博网站服务器都是在广东群英网络有限公司租的,租金都是1950元,是巩某用注册信息是文某的那个支付宝支付的。
巩某从嘉年华网站非法获利分配如下:在工商银行买了一个35天的110万元的理财产品;转存中信银行卡中20万元;转存尾号为49的工商银行卡里大约12万元左右;转存用其女朋友吴某身份信息开户的工商银行卡里20万元;支付宝账户里有30多万元;装修房子15万元;还车贷8万元,剩余用作了日常消费。
巩某开设赌博网站的非法获利所使用的支付宝主要有五个,其注册信息分别是巩某、文某、吴某、武某、刘某甲。其使用的银行卡主要是尾数是49的工商银行卡。
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
证实:2014年7、8月份,徐某与巩某共同商议建立嘉年华赌博网站。二人从网上找到安徽卓信科技的人制作网站,一般是由巩某用QQ与制作人联系。制作嘉年华网站总共花了2万元,开始是用徐某的财付通付的款,交了7000元,网站建成后由巩某的支付宝或者财付通付了剩余的1.3万元,后来徐某又拿了3000元作网站运营费用。嘉年华网站的日常维护(包含代理权限设置)也是由网站制作人维护、设置的,二人每月付给其维护费2000元。网站招收代理十来个,二人平时负责向网站代理卖虚拟币,然后由代理再向玩家卖,同时代理负责回收玩家因押注开奖结果等赢了的虚拟币,代理卖完网站限定额度的虚拟币后再向二人购买,中间交易都是经由支付宝或者财付通完成。代理的权限是进行充币、收币操作,不能进行其他后台操作。平常账目一般是巩某管,都是代理将钱转给巩某账号,然后巩某再把给徐某的钱转到徐某的财付通账号上,二人再将钱转到各自绑定的银行卡中,巩某还给过徐某三、四次现金,大约40万左右。徐某总共应获利70多万元:买车花了33万元(白色宝马523,车号鲁Q×××××);银行卡里有6、7万元;其对象那里有十万元;其舅舅借走5万元;平时家用;巩某还欠徐某20万元未给。巩某平时管理网站,所以有时拿的比徐某多点,具体多多少徐某不知道。开设网站的服务器是巩某联系的,徐某具体不清楚。嘉年华QQ群员有1900人左右,注册会员不知道,其中至少一半是拉进来充数的。
徐某、巩某还在2014年底与同案徐某、徐某丙、徐某甲、徐某丁共同开设金牛28赌博网站,也是安徽卓信的人制作、维护的,制作费是多少徐某不知道,维护费用是2000元。巩某从嘉年华网站的钱里拿出部分钱做的该网站和服务器,具体多少钱徐某不知道,该二人每人占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丁、徐某甲四个人每人出资1万元作网站启动资金,后来没用上,网站效益也不好,就把钱都退还给该四人了,当时约定该四人各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徐某和巩某有个后台管理权限,是网站的最高权限,二人用这个权限发行金币点卡后放到这个网站上去,代理再卖给客户,日常管理是由其余四人谁有空谁管理。该网站挣了有1万元,通过徐某丙的支付宝账号给徐某丙、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丁每人分了2500元,巩某与徐某因营利少就没有要分红。金牛28QQ群有500多人,注册会员不知道有多少。香香代理是徐某丙,玉林代理是汲某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证实:王某甲与于某甲合伙开办安徽卓信科技公司,商定挣了钱平分,主要任务是联系客户、做程序、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营,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数据,谁有空谁干,没有明确分工。做赌博网站一共做了11个左右,共挣了40多万元,二人各自分得20多万元,王某甲用该笔款项买了一辆标致408轿车花了18万元(已扣押),支付宝里还有2万多元,其余均已花销。
其中给临沂的巩某做了三个网站分别为2014年6月开始制作的嘉年华、2014年12月左右的金牛28和传说28,三个网站都是架设在广东湛江的群英公司的服务器上,平时的维护也是王某甲与于某甲维护的。2015年1月份左右巩某和徐某曾来找过王某甲和于某甲一次。制作网站及后期运营主要是巩某和王某甲联系的,有时网站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徐某也会联系王某甲解决网站出现的问题。
王某甲从巩某处一共获利52000元,其中三个网站制作费用是29000元(嘉年华是10000元、传说28是10000元、金牛28是9000元),网站做成后运行维护费用是23000元,共计52000元。公司制作网站的账目来往都是经过王某甲的支付宝,其中包含巩某为三个网站所打的费用,所用账号名分别为巩某、文某、吴某、汲某。
王某甲和于某甲做这三个赌博网站总共获利10万元,各自平分五万元。
网站的玩法是巩某他们让网站代理卖给网站注册用户金币,用户再用金币买号码,如果他们买的号码与开奖结果一致就能赢,并根据当时买的赔率决定赢多少金币,用户可以用金币兑换物品或是人民币。
2014年4月的一天,与巩某一起开传说28网站的一个QQ昵称叫“客服小二”的与王某甲联系说嘉年华出事了,让王某甲提供涉案三个赌博网站的服务器IP,然后通过群英公司将三个网站服务器系统进行重装,导致三网站数据丧失。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
证实:于某甲与王某甲合伙开设卓信科技公司,在网上承揽网站制作和维护业务。二人做了大约十个左右“幸运28”系列的网站,都是有需要的客户通过网络找到他们,他们按照客户的要求制作网站,先收取30%定金,等客户将制作好的网站架到服务器上测试好了后,再付清剩余费用。其中于某甲制造了四个加维护共赚10万元左右,王某甲给临沂做的嘉年华、金牛28、传说28,制作加维护共赚了14万元左右,王某甲还给别人做了同类的另外三个网站共赚了10万元左右,再加上于某甲还做了几个企业网站及合肥的项目也赚了5、6万元,二人将这些钱均分,每人20多万元。客户的钱都是通过支付宝转到王某甲的支付宝,于某甲不管收费的事。于某甲所分得的钱在银行卡里大约8万元(已扣押),生活花销一部分,给家里大约4万元钱。
王某甲主要负责招揽业务、跟客户交流、写网站程序及后期维护;于某甲主要负责写程序,有时也做网站维护。涉案三个网站的制作主要是王某甲,于某甲做了适当修改等。涉案三网站总共收了大概10万元左右,三个网站的制作费用大约4万元,维护费用3、4万元左右,中间有时候巩某会要求增加一些功能或在网络上增加游戏什么的,二人也是根据工作量收费,这块大约收了2万元左右,这些钱已被二人均分。
5、被告人徐某丙的供述:
证实:2014年12月巩某、徐某纠集徐某丙和徐某丁、徐某乙、徐某甲四人入股金牛28赌博网站,该四人每人出资一万元,各占10%的股份,巩某、徐某每人占30%的股份,徐某丙的出资是徐某垫付的,该网站用徐某甲的支付宝作为网站账户,支付宝绑定银行卡是徐某甲的招商银行卡,赚赔均在该账户中出,四人都知道,一般不登陆。出资后,经巩某同意,四人每人被分红2500元,且出资款均已退还本人。网站营利包含徐某丙的支付宝里的1万元,每人分红的2500元以及徐某甲支付宝中金额,具体多少徐某丙不知道。
供认巩某和徐某有后台总账号,用户名和密码只有他们二人知道,可管理后台金币等操作;给该四人的是一个分账号,可以进行查看等操作,该账号是四人谁有空谁登录;四人还负责发广告,往金牛QQ群里拉人,徐某丁还干客服,后因该网站人气不行,就都没怎么管了。金牛QQ群是用的徐某丙的一个QQ(86×××38)建的。
供认代理就是买卖及回收网站赌博用的虚拟点卡,并在QQ群里拉人及踢人。别人转给代理钱,代理可以在代理后台直接给玩家充值,代理挣抽头钱。1元人民币可以兑换1000金币,代理每卖出100元人民币可挣3元人民币,每回收100元人民币可挣2元人民币,之后再与网站结算。供认网站的代理中有汲某,以前在嘉年华赌博网站做代理,后来在金牛28做代理。
6、被告人徐某丁的供述:
证实:2014年12月徐某纠集徐某丁和徐某丙、徐某乙、徐某甲四人入股金牛28赌博网站,该四人每人出资一万元,各占10%的股份,巩某、徐某每人占30%的股份。巩某和徐某负责网站筹建、后台管理,该四人负责作网站客服及查看网站运营情况的日常管理、管理金牛28的QQ群及给网站打广告、拉人。年前,经徐某同意,该四人每人被分红2500元,并退还了出资款。该网站支付宝里应该还有1万元多元,加上四人所分的钱,该网站一共应该挣了有2万多元。金牛28网站的账户是绑定的徐某丙QQ号(86×××38),绑定徐某甲的手机号,使用的是徐某和巩某,其他人无权使用,网站支付宝账户的所有资金往来应该都是网站的,私人资金往来不会用这个账户。玉林代理是汲某,网站代理进行的是金币买卖及回收,1元人民币可以兑换1000金币。
7、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
证实:巩某、徐某纠集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甲一起开设金牛28赌博网站,四人每人出资一万元,各占10%的股份,巩某、徐某每人占30%的股份,约定赚赔按出资比例负担。巩某、徐某处理网站问题;徐某甲、徐某乙和徐某丙主要负责推广宣传,到各个群里拉人玩游戏;徐某丁主要作客服。金牛28网还建了一个金牛官方群,徐某是群主,徐某还给了该四人一个管理账号,可以查看后台信息,四人没事的时候就上去看看。徐某丙用徐某甲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建了一个支付宝账户作为金牛28网站的账户,网站资金往来都在其中,六个人都可以用。网站开办一个月左右,该四人每人分得2500元,过年的时候,巩某和徐某又将四人出资款退还。
汲某是该网站代理,叫玉林代理,以前在嘉年华做过。代理就是低价在徐某那里购买金币然后再卖给玩家,赚取中间差价,金币往网站退人民币的时候,网站也会收取中间差价,金币只有徐某可以卖,该四人没法卖,1元人民币可以兑换1000金币。
8、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
证实:巩某、徐某纠集他和徐某丙、徐某丁、徐某甲一起开设金牛28赌博网站,四人每人出资一万元,各占10%的股份,巩某、徐某每人占30%的股份,约定赚赔按出资比例负担。网站建好后,又建了一个金牛QQ群。该四人主要任务就是往网站拉玩家,徐某乙往里面拉了八、九十个人左右。金牛QQ群里总共有800多人,一直在线的大约二、三百人,玩家多的时候有十几人,少的时候有三、四个。巩某、徐某有一个总账号,权限最大,该四人有一个分账号,权限次之。金牛28网站是用徐某甲注册的支付宝,平常是巩某、徐某用,网站的赚赔都从这里出。2015年2月的一天,徐某让徐某丙从徐某甲的支付宝里将钱转到徐某丙的工商银行卡里,该四人每人分红2500元,大约又过了十来天,巩某、徐某就将其本金退还四人。汲某以前在嘉年华赌博网站做代理,后是金牛28网站代理。代理就是在巩某、徐某处购买虚拟游戏金币后再卖给参与赌博的玩家,可以从巩某和徐某那里赚取2%。
9、被告人汲某的供述:
证实:2014年12月份,经同学徐某介绍,汲某以QQ号“玉林代理”的名义,先在嘉年华网站作代理,干了十天左右赚了十几块钱后,就被“客服华华”嫌其效益不好给踢出去了,后来又通过徐某丙、徐某做了金牛28网的代理。代理的基本模式为:汲某先找客服给代理账号充值金币点卡,再将金币点卡原价卖给QQ群里的赌博玩家,10万金币点卡可以卖100元人民币,网站给汲某2%(嘉年华)-3%(金牛28)返利,赌博玩家赢的或是剩余的金币可以按照高于原价2%的方式进行回收,也就是说一卖一收间每100元人民币汲某可以挣4-5元人民币。汲某除了买卖金币外还在群里打广告、拉人加群。
在汲某干代理期间,网站、代理及玩家间的交易都是通过支付宝完成的,汲某所使用的充值支付宝账号是ji××91@qq.com,该账户不是专用的,有时汲某淘宝也用这个账户,徐某还曾用这个账户转过一次款给别人,大约八、九千元钱,除此之外汲某还有两个支付宝账户不怎么用。在作金牛28网代理期间,汲某共为30-50人左右充过值,每次充值金额从10元-1000元不等,一共赚了5000元到8000元左右,目前该网站还欠其8000元。金牛28网的支付宝账号名叫徐某甲,账号是86×××38@qq.com。
四、综合证据:
1、搜查笔录、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涉案机动车信息情况表、追缴违法所得说明:
证实:涉案人员财物的扣押及返还情况以及赃款的追缴情况。
其中扣押的车辆为:巩某的鲁Q×××××白色轿车;徐某的鲁Q×××××白色轿车;王某甲驾驶的皖H×××××白色轿车。
通过查扣涉案人员账户及现金本案共计追缴赃款220.1903万元,其中:追缴巩某违法所得2007920元、徐某69800元、徐某丁2462元、徐某丙12848元、徐某甲2023元、徐某乙50元、汲某400元、王某甲16400元、于某甲90000元。
2、调取证据清单:
证实:2015年4月16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网络安全大队民警在左向处调取的证据如下:DELL硬盘一个、ADATA硬盘一个、支付宝记录一页、设备记录一页、群英客户资料一页、硬盘镜像文件。
2015年5月21日,侦查机关从杭州支付宝公司调取信息光盘一张。
3、由群英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业务服务合同、以刘某强名义的支付宝缴费记录、其公司客服陈某及技术处理与卓信工作室的人及“qinfan”之间聊天记录、涉案服务器经处理后的数据变更截图及其上、下架情况:
证实:巩某以刘某强的名字在群英公司处租赁三台服务器,租赁费1950元。2015年4月1日,通过“小二”预警,陈某联系到卓信科技得知临沂网站出事需要关闭服务器,卓信科技通过陈某联系了该公司售后技术人员重装系统,导致无法获得涉案数据。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证实:通过现场勘查及封存的电子设备获取的各被告人聊天记录及参与赌博网站经营、管理、牟利及管理权限、网站维护、数据丧失缘由等情况。
其中巩某对“放肆的沉沦”在2015年3月12日的聊天记录中载明:“账户26W”,“ 110万理财”,“30万给家里”,“加27万买房子”,“ 13万装修”,“加20万在老婆卡里”,“ 8万车贷钱还完了”。
5、本案犯罪情节结构图及涉案账户借贷情况组图:
五、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
证实:各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信息。
2、抓获经过:
3、办案说明:
2015年1月26日,侦查机关根据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关联到嘉年华网站信息,后办案人员挨广东群英公司调取的嘉年华、金牛28、传说28赌博网站的服务器硬盘及镜像文件,经检验,暂未找到上述网站经营期间的数据库文件。涉案传说28网站的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刘某,经多方查找,暂未找到,正在进一步追捕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交叉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分别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结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被告人汲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九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被告人巩某及其辩护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指控的第一起犯罪金额过高,内含合法收入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被告人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公诉人对此提供了被告人巩某、徐某的供述(巩某买了工商银行110万元的理财产品,转存中信银行卡中20万元,转存尾号为49的工商银行卡里大约12万元左右,转存用其女朋友吴某身份信息开户的工商银行卡里20万元,支付宝账户里有30多万元,装修房子15万元,还车贷8万元,剩余用作了日常消费;徐某应分70多万元)、截获的巩某聊天记录(“账户26W”,“ 110万理财”,“30万给家里”,“加27万买房子”,“ 13万装修”,“加20万在老婆卡里”,“ 8万车贷钱还完了”),及目前已查明的涉案支付宝、银行账户与对手账户网站代理之间的交易记录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公诉人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该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故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巩某、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指控的第二起犯罪金额过高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公诉人提供了截取的金牛28赌博网站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财务数据及涉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巩某辩护人提出的第三起指控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有被告人认可及被告人巩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巩某共同出资建立赌博网站,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所起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在该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巩某。被告人巩某、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巩某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已被追赃20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无前科,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均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巩某、徐某纠集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丁共同出资建立金牛28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违法所得共计20532.22元,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该网站财务数据显示其销售与回收交易总额64.8848万元,对此公诉人提供了网站财务数据、徐某丙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其销售与回收金币的交易总额64.8848万元依法应认定为赌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丁及被告人徐某乙、徐某丙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系从犯、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丙有立功表现,已被追赃12848元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该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其均系从犯。
被告人汲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而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为一般情节。经查,被告人汲某作为赌博网站代理的后台权限仅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参与赌博的会员进行充值金币及回收的业务,并按充值及回收交易额的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分别收取服务费,被告人汲某共计从中非法牟利约1.5万元,其在金牛28网站经营期间参与销售与回收交易总额50.8868万元,对此有公诉人提供的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网站财务统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汲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人的被告人汲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的指控有误,应予更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余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犯罪金额过高;被告人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但不属于情节严重
情形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合伙对外承揽网站制作等业务,先后为涉案三个赌博网站提供制作、维护及功能改进等服务,共计收取服务费9.3万元平分,对此有公诉人提供的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等人供述、证人证言、王某甲支付宝与对手涉案人员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第一项指控犯罪金额过高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第二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的指控有误,应予更正。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于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分工合作,获利均分,其地位及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无前科,坦白认罪,被告人于某甲已被扣押9万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九被告人均能归案后坦白认罪,大部分违法所得已追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丁系从犯;被告人徐某丙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丁积极缴纳罚金,本院依照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情节、地位、作用及追缴等综合情况决定其刑罚。对被告人巩某、徐某、王某甲、于某甲、汲某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乙、徐某丁均应当减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丁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甲、于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丁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徐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徐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已追缴的巩某、徐某、徐某丁、徐某丙、徐某乙、徐某甲、汲某违法所得2095503元,及王某甲、于某甲违法所得93000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徐某用违法所得购买的鲁Q×××××白色轿车、作案用的电脑及手机均予以没收;其余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琳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