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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公司停业未注销会怎么样
作者:钟如超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公司法人作为市场中的一个主体,退出市场存在两种方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这都会起到公司退出市场的效果。但在法律上,公司被吊销并不能引起法人资格的消亡,有时被吊销公司的股东甚至还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更是进一步规定,公司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故公司只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注销登记后才真正消灭。
那么,如果公司未办理注销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下面小编就这个问题,为您进行说明。
一、公司停业不未注销,股东则需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
有些公司负责人认为,只要公司被吊销,不再营业,便自动退出市场,也不会再有什么纠纷。因此,公司不再运营后,无需处理听之任之,自然会被吊销。但这并非是长久之计。的确在目前行政管理并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听之任之的态度没有导致股东承担过大的风险,部分公司甚至可以运用该种方法达到躲避公司债务的目的,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日渐完善,通过该种方法躲避债务的违法成本会逐步加大,甚至还会导致公司承担一些不必要的风险。这一点可以从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看出,该法条规定:公司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公司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在公司未依法清算并注销的情况下,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是需要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在立案登记制度开始实行后,公司法人的股东及发起人不得不参与到诉讼中去,尽管该种诉讼可能是无理的,但因公司未办理注销,如果出现不利判决,该等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的清算责任有可能会扩大,股东便不得不投入诉讼成本。
如果公司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则法人资格消灭,不属于诉讼主体。不论立案制度如何变更,最终均不会由已经灭亡的公司或者该等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二、公司不注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责任
对于未注销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何种责任的大小和性质,是由股东是否完成了出资义务而决定的。
(一)对于股东完成全部出资,并且公司成立后不存在抽逃资金行为
根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规定,被吊销公司的股东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二)对于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存在财产混同,抽逃资金行为的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出现财产混同或者抽逃资金时,需要对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被吊销时,除了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如果对该公司的吊销存在个人责任,在该公司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可以再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一方面,因为公司吊销后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在吊销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时,该公司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需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相应责罚,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甚至被司法拘留。
综上所述,随着立法和政策的不断完善,公司应当防范于未然,规范自身管理,在法人终止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已保证法人资格的消灭,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